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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产业学院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06 作者: 访问次数:38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2〕65号)《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2〕5号)等精神,促进学校主动面向区域、面向行业、面向产业办学,推进学校产业学院建设,构建产教深度融合的协同育人长效机制,实现教育教学与产业的联动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学校对产业学院实行目标管理、激励优秀、持续改进的评价考核机制,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全面、客观、规范地评价学校产业学院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提高产业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发展能力。

    二、考核内容与方式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教育投入、辐射推广等四个方面具体内容见附件:《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产业学院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考核方式

1.学院自评。各二级学院依据《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产业学院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就本学院所建产业学院开展自评工作。

2.学校考核。由学校产教合作部牵头,教务处、科研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协同产业学院进行考核评分

    三、考核周期与结果评定

考核周期按自然年度考核,一年一次。

考核结果与评定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评定考核满分为100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并确定考核等次,原则上优秀比例不超过20%,良好比例不超过30%,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三)整改反馈。学校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产业学院提出整改方案,加强整改落实。

    四附则

考核工作在学校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产教合作部负责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产教合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产业学院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考核依据(数据来源)

人才培养(50分)

校企联合培养项目(10分)

校企联合培养项目(含现代学徒制、现场工程师等)人数占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的6%。完成比例60%以下不得分,60%以上得5分,70%以上得6分,80%以上得7分,90%以上得8分,100%得10分。

产教合作部

教学资源开发(10分)

合作开发教材、教学项目开发、数字化资源建设等项目,校级1分/项,最多不超过3分;市级2分/项,最多不超过6分;省级5分/项,最多不超过10分;国家级10分。

教务处

顶岗实习(10分)

实习专业对口率70%以上得3分,80%以上得4分,90%以上得6分。

招生就业办公室

所在实习单位留用率20%以上得2分,30%以上得3分,50%以上得4分。

招生就业办公室

 

就业工作(10分)

年终就业率95%以上得3分,96%以上得4分,97%以上得5分,98%以上得6分。

招生就业办公室

就业专业对口率60%以上得1分,70%以上得2分,80%以上得3分,90%以上得4分。

招生就业办公室

指导学生各类比赛(10分)

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并获奖,市级2分,省级4分,国家级6分。

教务处

社会服务(20分)

五技服务技术合同年成交额(4分)

五技服务技术合同年成交额10万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

科研处

五技服务经费年到账额(6分)

五技服务经费年到账额10万得1.5分,累计不超过6分。

科研处

技术服务成果(4分)

技术成果(专利、软著、论文等)1分/项,累计不超过4分。

科研处

校企联合申报项目获奖情况:市级0.5分,省级1分,国家级2分,累计不超过4分。

面向社会、企业开展培训服务(3分)

面向社会、企业开展培训服务,年均服务人次不低于产业学院在校生规模得1分,规模达到2倍得3分。

继续教育学院

产业学院开发企业培训项目(3分)

产业学院当年新开发企业培训项目1分/项,累计不超过3分。

继续教育学院

教育投入(20分)

现金捐赠

10万/1分,按实际完成得分,累计不超过20分。(以财务到账为准)

产教合作部、财务处、资产处

设备捐赠

30万/1分,按实际完成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以财务到账,资产入库为准)

设备准捐赠

50万/1分,按实际完成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

辐射推广(10分)

产业学院办学成效宣传报道及所获荣誉(10分)

在各类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市级2分,省级5分,国家级10分,同一事项报道取最高分,不累计和重复计算。

宣传部、产教合作部

被授予市级产业学院2分,省级产业学院5分国家级产业学院10分。

产教合作部

备注:1.所有指标以当年数据为依据,进行核算赋分。

2.指导学生各类比赛、校企联合申报项目获奖情况、产业学院办学成效宣传报道及所获荣誉,不按个数得分,按获奖等级赋分。

3.考核指标所得分数不得超过二级指标上限分数(除教育投入不得超过一级指标上线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