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机电院〔2019〕 22 号
关于印发《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步伐,规范外籍教师引进、聘用和管理,发挥外籍教师在国际化办学、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作用,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根据《江苏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苏人社发〔2012〕19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3月28日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为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步伐,规范外籍教师引进、聘用和管理,发挥外籍教师在国际化办学、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作用,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根据《江苏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苏人社发〔2012〕19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是指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期内具有明确的任务和考核目标,能够对学校人才培养、国际化办学等方面做出实质性贡献,每年来校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学期的外籍人员。
第二条 各单位应围绕建设高水平院校和国际化师资的目标,从学校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的需要出发,遵循“需求导向,择优选聘,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做好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 学校人事处为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国际合作交流处为外籍教师服务工作的归口部门,相关二级教学单位为外籍教师日常管理和服务的主体部门,其它相关部门努力做好支持工作。
第二章 聘用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外事政策、道德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中华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对华友好。
第五条 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与邪教组织无关联。
第六条 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师德师风良好,学术、业务水平较高,符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办学需要。
第七条 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聘用部门提出外籍教师聘用计划,人事处报学校审批。聘请计划应包括拟聘外籍教师的业务水平要求、聘请的必要性、拟承担的教学任务以及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九条 聘用计划获准后,聘用部门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联系,积极进行招聘或邀请,在充分考察、沟通的基础上,遴选拟聘外籍教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外籍教师的出入境、证件办理、体检、翻译、生活居留等方面提供充分的服务便利。
第十条 聘用部门拟定聘用合同,确定岗位职责、主要工作任务、薪酬待遇等,报人事处审核,审核通过后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确定聘用,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一般执行协议工资制,学校参照国外同类人员薪酬水平,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因素协商确定相应的协议工资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对符合参保条件且有需要的外籍教师,在受聘期间,学校依法、依规为其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外籍教师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接续和退休条件等,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或不需要参加我国社会保险的外籍教师,在受聘期间,可根据需要由学校在中国境内为其购买包括大病保险、住院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专项商业医疗保险,具体根据双方协议商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聘用部门须将外籍教师纳入本部门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加强师德教育,加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把关,在工作、生活上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在教育教学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和不得在校园传教的规定。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七条 在聘期结束前聘用部门应对外籍教师进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合同中规定的内容。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是外籍教师聘任、薪酬待遇等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并重新签订聘任合同;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作为学校聘用人员,可以学校教师名义按相关规定申请有关教学、科研项目,鼓励其与学校教师进行科研等合作。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允许,外籍教师不得在校外兼职,不得从事任何与教师身份不符的社会活动,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与学校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
第二十一条 非教师岗位上聘用的外籍员工,其聘用管理、薪酬和保障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