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机电院信建办〔201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系统管理及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严格规范系统变更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硬件扩容、软件升级、搬迁、数据维护等工作以及安全策略、配置参数、系统结构、部署的改变等变更操作。
第三条 变更包括日常变更和紧急变更。紧急变更指由于业务开发或故障处理等迫切需求引起的,须保持或恢复业务又无法书面申请、审批的变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并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所有系统变更需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协助申请变更的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评审,技术论证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系统变更完成后由系统使用部门组织专人进行相应的测试及验收。
第七条 系统变更过程中产生的文档和记录由申请系统变更的部门负责留存并交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变更内容及流程
第八条 部门根据相关业务需求提出系统变更申请,由该部门相关人员填写系统变更申请表,交由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至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其可行性进行评审及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变更前必须对原系统进行快照并做好系统的备份。
第九条 重要核心参数的变更等不能直接对系统进行修改,须先经过严格的测试并通过领导审批授权后才能实施。
第十条 若变更影响其它系统或其它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应组织协调工作,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在实施变更前,技术管理人员应制定详细的系统变更方案和回退方案。变更方案应包括变更的目的、时间安排、人员职责、变更操作以及变更后的工作等方面。变更回退方案应包括变更失败定义、回退步骤、回退风险等方面,必要时对恢复过程进行相应的演练。
第十二条 记录变更的实施过程,并归档保存所有文档和记录。(如资料及记录为电子档同样由申请系统变更的部门留存并交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变更内容及流程
第十三条 紧急变更大致流程:紧急授权->紧急维护->补办书面手续
第十四条 紧急变更允许口头申请,经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审批后组织技术人员实施。
第十五条 在紧急事件处理完成后,必须在一周内补办正式、完整的文档。包括事后对变更进行的测试验证结果及紧急变更事由、具体实施方案、实施过程等。
第五章 变更不成功的恢复措施
第十六条 取消所做变更,从备份资料中获得原始软件资料,重新运行,恢复原始状态。
第十七条 根据变更操作记录,查找变更失败原因,以便再次做变更操作时避免同样的错误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系统变更申请表
系统名称 | ||||||
变更申请人 | 部门 | 申请日期 | ||||
变更类型 | ||||||
变更内容描述 | ||||||
变更的影响 | ||||||
变更实施 委托人 | 变更实施 日期 | |||||
验证测试 委托人 | 验证测试 完成日期 | |||||
部门意见 | 部门领导:日期: | |||||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意见 | 部门领导: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