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机电院信建办〔2017〕6号
关于印发《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校园网合理应用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全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全院性教育、科研和管理计算机网络,是为我校教育科研及管理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是学术性、非赢利性的计算机网络,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我校的教育、科研和管理机构及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下属网络信息科全面负责校园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解决运行、维护和管理中的技术问题。
第四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五条 校园网上信息和资源属于其所有者。其它用户只有取得了这些信息和资源所有者的允许后,才能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源,网络上软件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入网用户)必须遵守校园网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章 用户接入及管理
第七条 校园网向全校各单位用户提供虚拟主机、主机托管和域名注册等服务,向个人用户提供网络接入、校园网邮箱等服务。
第八条 单位用户接入校园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下属单位(二级学院或部门);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接入装备以及相应的应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互联网接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接入条件的单位用户申请接入校园网的程序:
(一)填写单位用户接入校园网申请表并准备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单位负责人签署单位意见,确定工作单位分管负责人;
(三)提交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审定;
(四)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与网络信息科签署《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条 申请接入校园网的个人用户必须是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师生员工。
第十一条 符合接入条件的个人用户申请接入校园网的程序:
(一)填写个人用户接入校园网申请表并准备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所在单位签署单位意见;
(三)网络信息科根据人事处分配的帐号,授予上网权限。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科只对符合校园网入网条件的用户分配IP地址,提供联网,进行信息传输服务。入网用户接入信息变更必须及时进行登记更新,中止联网的用户必须及时把相应的IP地址退还网络信息科。
第十三条 入网用户上网帐号只限于申请本人使用,不得借出、转让或赠与他人使用。
第三章 网络安全及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有权采取各种技术及行政手段,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入网用户必须遵守校园网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校园网散布反科学、反社会的信息,不得在校园网上收阅、制作和传播淫秽、色情和其他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盗用他人IP地址、私开邮箱、攻击任何主机系统、从事网上侦听活动等。
第十八条 单位接入用户必须设立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报网络信息科备案。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科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设备及线路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各类设备及线路由网络信息科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动校园网系统中各类设备和线路,确需变动的必须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经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更改网络的物理状况,重大变更必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各结点设备由设备所在的部门(或实验室)协助网络信息科负责维护和运行。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主控机房未经有关负责人和设备管理人员同意,除网络信息科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入内。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发现并举报网备及线路破坏事件、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在阻止事件、事态发展上有贡献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以上第十三、第十五条规定者,一经发现确认,立即中止其入网资格,情节严重者,长期取消其开户上网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违反以上第十六、第十七条者,一经发现确认,立即取消其上网资格,追究其责任,情节轻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以上第二十、第二十二条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以上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者,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