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录播教室管理办法(修订)
录播教室是学校进行教学视频录制的主要场所,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为合理配置我校的录播教学资源,合理、有序地使用录播教室,提高录播教室的使用效益,保证正常的录播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录播教室位于图文楼1103。录播教室是专门用于授课录像、公开课等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重要的教学资源。录播教室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室的调度、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卫生、安全和服务等。
第二条 录播教室属于专业设备,所有使用录播教室的人员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相关设备,不熟悉操作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不熟悉操作者,使用前请与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教育技术科联系,接受培训)。因违反使用规章制度,造成设备损坏,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章 录播教室使用管理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录播教室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录播教室的宏观管理和分配、调度等工作。未经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录播教室或将录播教室改造后变作他用。
第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使用录播教室和录播教室设备,必须按规定事先申请,办理录播教室和设备使用手续。
第五条 全校录播教室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全日制在校生的教学安排,而后安排其他类别学生的教学使用。
第六条 不允许校外单位占用学校录播教室资源。
第七条 学校层面的公开课、汇报课等必须使用录播教室,有条件的可进行全校直播。二级学校层面的公开课、汇报课等建议使用录播教室。录制的内容供相关部门评课使用。
第三章 录播教室借用管理
第八条 录播教室借用分三类情况:一是正常计划内课堂教学录像的借用,二是校内非教学活动和计划外的知识讲座等教学活动录像的临时借用,三是教学大赛或教学改革长时间使用。
第九条 正常计划内课堂教学录像借用录播教室的,请任课教师提前一周登入OA系统填写《录播教室使用申请》。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安排使用;校内非教学活动和计划外的知识讲座等教学活动的需临时借用录播教室的,原则上需提前三天填写登入OA系统填写《录播教室使用申请》并进行电话确认,教育技术科根据使用计划安排相应的录播教室。教学大赛使用直接电话联系确认,教学改革长时间使用需要部门集中纸质申请(大赛和教学改革均不需要oa预约)。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育技术科排定的时间提前30分钟领取教室钥匙等教学用品后进入录播教室,打开并检查多媒体教学、录制设备,并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如遇故障请及时与教育技术科联系。
第十条 本校老师借用录播教室举办公开课、报告会、讲座、论坛、播放视听材料等活动,各借用部门须严格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对活动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审查把关,谁借用谁负责。
第十一条 录播教室使用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录播教室应遵守《多媒体教室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遇学校重大考试和重要工作安排时,全校所有教室的使用依据教务处通知进行相应调整。已借出使用的教室也应服从安排,自行暂停或延后活动。期末考试期间,教室作为考场,原则上不予借用。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虚假名义申请借用录播教室或改变经审核后的教室用途。若因故未使用的,应立即向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录播教室借用资格。
第十五条 使用者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违反规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和使用部门负责赔偿。
第四章 录播教室文明管理
第十六条 本校师生进教学楼应遵守门卫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录播教室。
第十七条 进入录播教室应注意着装仪表,不准着背心、拖鞋、裤衩进入录播教室,录播教室内不得勾肩搭背;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时专心听讲,做好学习笔记;为保证录音效果,进入录播教室,请关闭一切通讯设备,保持室内安静。
第十八条 遵守教室纪律,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严禁踢门,踢墙;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严禁乱倒垃圾;严禁在门窗、墙壁、课桌椅、窗帘及其他教室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刻;严禁在录播教室内饮食、吸烟。
第十九条 保护教室内的公共教学设施。严禁损坏或拿走教室内的摄像头、无线话筒、无线路由器等各种电子设备;严禁损坏或拿走课桌椅、门窗玻璃、黑板、灯具、黑板擦、窗帘等公物;严禁擅自调换录播教室内设备及其他公物;严禁破坏课桌椅。
第五章 录播教室卫生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录播教室卫生由物业组织人员清扫。
第二十一条 录播教室门窗由教学楼物业负责关闭、锁定。
第二十二条 录播教室使用者使用后需认真查看教室门窗是否安全、有无火警水患等安全隐患和事故,确保教学设备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未经许可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录播教室上课、听课或自习。如发现有私自到教室上课、听课或自习的校外人员,要问明情况,劝其离开,必要时报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录播教室内严禁违章使用电器,要特别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类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录播教室内进行各种非法集会、邪教宣传、传销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录播教室内的宣传标语等内容需报送学校宣传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悬挂。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