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机电院信建办〔20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电视信号传输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校行政区域内接入数字电视信号以及承揽数字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单位或部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全校范围内数字电视信号传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数字电视信号的接入
第四条 数字电视信号的接入必须遵循先批后接的原则。
第五条 需要接入有线电视信号的单位,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向校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申请接入数字电视信号,经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接入。个人不得申请接入有线电视信号。
第六条 已接入数字电视信号,因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迁移的,应逐级上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校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注销后,重新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不再继续接入的,应在停播之日起一个月内告知校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并交还相关设备。
第七条 接入数字电视信号的单位,有义务协助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对数字电视信号传输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 数字电视信号传输管理
第八条 数字电视信号传输的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禁止通过数字电视信号传输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电视节目或录像制品;禁止播放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电视节目或录像制品;禁止播放内容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凶杀和其它明令查禁的电视节目或录像制品。
第九条 数字电视信号传输中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省和市电视台节目及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第十条 接入单位播放的录像片或自制节目,必须由校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校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播放。各数字电视信号接入单位不得播放未获得审批并备案的节目制品。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转播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各接入单位应围绕教育教学和学生的成长成才建立健全电视节目的收看、播放管理制度,按学期编制收看和播放节目计划,并报校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全校范围内数字电视信号管理工作,负责对本校行政区域内数字电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校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没收其接收和播放设备,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数字电视信号使用;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接入有线电视信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至十二条之规定的。
第十五条 破坏数字电视信号传输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追究侵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接入单位播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反动淫秽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或录像制品的,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会同常州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