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12-07浏览次数:66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契约,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及其补充协议或相关附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部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文件制定、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立项、起草、审查、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归档等事务进行规范、监督、检查、评估及考核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风险防范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审核、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机构职责

合同事务管理涉及的主要部门有合同承办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各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实施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事项的立项及其真实性、可行性的论证;

(二)负责审核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三)根据招投标、项目商谈纪要等资料,拟定并审核合同文本;

(四)全面履行合同条款;

(五)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行审核;

(六)做好合同资料的保管及台账管理;

(七)负责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纠纷;

(八)应当承担的其他与合同有关的职责。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承办责任人,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签订事务并向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主管业务范围所涉的合同审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合同事项的真实性、可行性;

(二)对合同条款的归口业务审核;

(三)配合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四)负责对合同的履行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检查与评估。

业务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归口审核责任人,应指定专人作为合同审核人员。

第八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金额(收支、预算等)条款的审核;

(二)负责合同结算条款的审核;

(三)负责合同涉税事项的审核;

(四)其他与经济有关事项的审核。

财务处主要负责人为财务审核责任人,应指定专人作为合同审核人员。

第九条 合同管理部门是学校合同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使用;

(三)负责审核合同前期准备程序、送审资料的完整性;

(四)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配合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六)负责合同审核人员的培训;

(七)负责合同文本的归档、管理。

第十条 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估,重点审计合同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

学校纪检部门接受举报,对合同签订、履行等工作进行纪检监督,查处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的前期准备资料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优先采用国家示范文本或学校示范文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数量、质量;

(三)价款或报酬(含收、付款方式);

(四)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必须具备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等。

合同文本如由对方提供的,合同承办部门应认真审阅,发现显失公平条款时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重大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提出申请,由业务归口部门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起草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业务归口部门等审核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文本,提交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一)金额2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金额2万元及以上至30万元的合同和无金额的合同,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合同,由校长审批;

(四)其他重大合同由合同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审批。

对于因紧急或其他特殊原因未签订合同而项目已实施的,实施前需根据合同审批权限完成审批手续。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应负责合同的执行、跟踪、监控和实施,保证合同全面、及时、正确的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予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原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审批(或论证)同意,由合同承办部门组织与合同对方协商一致后,按原合同签订流程进行审批,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答复、谈判、双方往来文件等资料,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对合同履行中引发的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部门应协助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合同的收款与付款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办理收款、付款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和依据,确保合同收款及时足额,付款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合同档案及时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五章  评估与追责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定期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编制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及评估报告,向相关校领导汇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合同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终考核,对管理不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合同管理是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的一项重要经济责任,作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相关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签订合同而未签订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义务,致使学校利益受损的;

(四)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合同履行中出现困难、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不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擅自放弃权利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的独立法人可依据本办法自主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务。科研、劳动人事和师资培训合同由科研处和人事处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学校统一刻制“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签订合同原则上使用“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如需使用学校公章,由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同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