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机电院〔2018〕 7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全面履行经济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苏教审〔2011〕8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苏教审〔201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所属部门、二级学院、控股企业(以下统称“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二章 组 织 协 调
第六条 建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纪委、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日常工作和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联席会议”由审计处牵头组织。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及其组成部门工作职责
1.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
2.组织部工作职责:向履任的领导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3.纪委工作职责: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审计结果,对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做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人事处工作职责: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人事考核等相关资料。
5.财务处工作职责: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及其指标;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等相关资料。
6.审计处工作职责: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独立实施审计;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第三章 审 计 内 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主要包括:
1.财经法规、文件、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查有无违法、违规、违纪与违反制度的情况;
2.部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3.本部门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分配与决算的执行情况,查有无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和不按计划执行的情况;
4.各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使用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查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行为;
5.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效率和安全完整情况,检查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有无重复购置、闲置浪费、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6.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合同签订与执行效果情况,查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无重大失误与损失等情况;
7.各项收费的标准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查有无违规收费、截留私分、滥发钱物、不公开透明和不合规等问题;
8.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遵守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本人在经济活动中遵守财经法规、廉政规定情况;
9.提出委托审计的部门和审计处认为应当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审 计 程 序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1.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等其他有关事项;
2.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并组成审计组,在内部审计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3.进行审前调查,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4.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5.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场会,进行审计公示;
6.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向审计组承诺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领导干部本人应按要求,写出述职报告,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10日内送交审计处;
7.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遵纪守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确定其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8.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一周内,将其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处。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9.审计报告报领导审批后,向学校党委、委托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10.召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馈会,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十一条审计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处理的,应向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组织部和纪委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审计处依照法规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十四条审计处在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正派、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