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能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校园能耗支出,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及学生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自来水、电力、天然气等所有能源资源进行工作、学习、经营的能源消耗活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合理用能、按实收费、全员参与”的基本原则,倡导师生合理使用能源,努力降低全校能耗,节约办学成本,创建节约型校园。
第四条 坚持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作为学校的常规工作来抓,坚持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运用各种媒体,多途径、多形式、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师生中养成珍惜资源的观念,增强节能社会责任感。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能源管理职能部门,积极落实完成各项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实施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制定学校能源管理工作规划、实施方案、信息上报以及节能宣传;
(三)负责全校能源运行设施管理、能源使用管理、用能收费;
(四)负责全校能源情况的统计与分析,核定年度能源经费;
(五)负责定期对各单位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节能减排整改意见;
(六)负责节能改造项目的考察、评估、论证、立项及检查验收;
(七)负责按合同约定对各后勤保障服务公司、校外能源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及考核;
(八)负责能源管理平台的建设工作,积极推进校内各楼宇、各单位的能源定额管理;
(九)负责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行业单位进行能源相关业务联系及协调。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部门能源管理第一责任人,需指定专人配合完成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用能管理工作,制订节能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
(二)及时掌握本单位能耗重点部位、设备、仪器的运行情况,做好本单位各类能源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
(三)配合做好服务单位用能监督和费用催缴;
(四)做好节能教育、宣传工作。
第四章能源管理方式
第七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气的入驻企业、建设项目公司、外包服务企业(包括公寓热水、食堂、超市、快递站、创意街区等)一律装表计量并收取相应费用。
第八条 学校提供水电接入点,安装费用由企业承担。用气设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九条 校内行政办公室、实验实训室、图书馆、体育馆(含室外运动场)的能源管理工作由具体使用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公共会议室的能源管理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共教室的能源管理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条 勤业楼内公共区域的能源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其他建筑物内公共区域的能源管理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校内服务单位以及校企合作场所的能源管理工作由服务企业负责,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二条 校内服务单位以及校企合作场所等能源计量按月或季度抄表,后勤管理处汇总后,发至各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 在编制外包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或与校外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时,承办部门应就有关水电气的供配、计量、收取方式以及收费价格等事项获得后勤管理处确认,并提交一份正式合同给后勤管理处。
第十四条 为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配电系统、供水系统稳定及用电安全,校园内新增用水、用电及用气设施前需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获得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擅自接入后所产生的后果及相关解决费用由实施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校内大型基建工程项目用水用电,项目施工方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水电使用申请,装表计量并向学校支付水电费。在签订合同时,应将水电费有关事宜纳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时,施工方应在缴清水电费后进行结算。如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水电但又无法装表计量的,按照项目合同结算金额的1.5%(其中水按0.5%、电按1%)缴纳水电费。
第十六条 凡需在校内公共管网上分接用能管线,应填报《临时用水、用电、用气申请表》,明确用能时间、地点、容量及用途,报后勤管理处审批。获准使用能源的用户不得私自改变用能性质,不得私自转供能源。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指定专门管理人员,经常巡查,加强检查和监控,杜绝“跑、冒、滴、漏”。
第十八条 杜绝长流水现象,做到人走水停。各部门需及时上报损坏的用水设备及漏水点,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
第十九条 禁止私自安装自来水分管,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应向后勤管理处申请。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实施合同节水管理服务,在合同服务期内,由服务公司对全校漏损生活管网进行修复或更换,建立合同节水管理平台,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管。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用清洁水冲洗地面。杜绝用水漫灌的方式给花草树木浇水。
第六章用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批办理用电手续的用电部门或个人,不得私接、滥接电线。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安全用电管理由学校专职电工负责,定期检查学校供电设备,保持与供电部门联系,确保电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 高低压配电房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留置室内,非电管人员禁止入内。
第二十五条 电工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履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装设遮栏、悬挂标志牌等。凡要求接地线或安装漏电保护器、稳压电源等保护装置的电器、教学仪器必须按要求配备和安装。
第二十六条 空调使用管理
1.空调使用时间。最低气温低于6℃或最高气温高于30℃时可开启空调。具体统一开启或关闭空调总电源时间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气温确定。有特殊使用需求的需向后勤管理处报备。
2.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开启空调期间确保门窗关闭,室内长时间无人时应关闭空调,做到“人离机停”。
3.校内经营场所以及校企合作场所内空调的使用由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4.食堂空调仅在用餐时段使用,其余时段一律关闭。
5.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空调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要追究其使用者的责任;空调遥控器要妥善保管,造成丢失的,使用部门报后勤管理处,费用由使用部门支付。
6.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空调部件,空调的维修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其他用电设施日常管理,实行限时供电与分块管理。
(一)室外灯具管理
1.校园路灯开启时间:冬季17:30至次日6:30,春秋季18:00至次日6:00,夏季18:30至次日5:30。
2.景观灯、亮化灯开启时间:冬季17:30至21:30,春秋季18:00至21:30,夏季18:30至21:30。
3.室外篮球场、足球场照明灯开关时间:冬季17:30至20:30,春秋季18:00至21:00,夏季18:30至21:30,寒暑假期间关闭。
(二)室内照明灯具管理
1.合理使用灯光照明,避免“白昼灯”,杜绝“长明灯”,务必做到人离灯闭。
2.教室、实训室用灯要做到随用随开,并根据在教室学生人数随时调整教室照明灯数量。晚自习下课后除特殊原因外30分钟内必须关灯。
3.自然光线充足时不得开灯;阴雨天室内光线不足,可根据需要局部或全部开灯。
4.图书馆、体育馆在闭馆后全部熄灭。
(三)办公设备管理。电脑、打印机、一体机、碎纸机、多媒体设备、监控设备等应根据使用情况设置节能模式,在非使用时段应采用休眠、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等措施减少不必要的电能消耗,离开办公室及其他场所时,务必关闭所有用电设施设备。
(四)教学实训设备。教学结束后,需关闭总电源。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关闭总电源的,需逐个关闭设备电源(如显示器等),避免长期处于待机状态。
第七章 用气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需严格落实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为全部燃气设施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灶具熄火保护装置,经常检查燃气管道、设施、器具,发现漏气应采取关闭、停气、自然通风等措施,并立即向天然气公司报修。
第二十九条 统一使用管道天然气,禁止使用液化气罐。有燃气管道经过或安装有燃气用具、设施的房间禁止住人、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
第三十条 所用设备规格必须符合学校供气条件,具有出厂合格证、质检报告等合格证明。严禁使用未经燃气管理部门认定和已达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及燃气用具。
第三十一条 禁止私自拆卸、改装天然气管线、计量设备、用气口、用气设备,不得擅自移动天然气设施、扩大用气范围及改变用气性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仅限食堂使用天然气。
第三十二条 燃气设施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懂得燃气性质、操作规范、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
第三十三条 夜间或长时间停用燃气设施设备时关闭总气阀,重新开启用气设备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和通风条件是否良好,确认正常再开启用气设备。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燃气调压站(柜)箱及管道附近燃用明火、吸烟,燃气管路上不允许放置异物占压、不准用硬物敲打燃气管道及管件,发现漏气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上报后勤管理处,由天然气公司维修。
第三十五条 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气阀,打开门窗通风,同时疏散人员,不得启动任何电气设备,包括鼓风机。
第八章 用能收费
第三十六条 除教学、办公及学生核定免费额度外,使用学校水电气必须按规定缴纳水电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类:学生超定额水电费、师生食堂等保障性水电费,非商业经营性校企合作水电费的收取标准按学院缴费价格收取。
水:3.93元/吨 电:0.54元/度 气:3.31元/立方米
二类:校内商业经营性用能(包含损耗及运维费用),按一般工商业用水用电核算收取。
水:4.76元/吨 电:0.9元/度
第三十七条 各水电气用户在接到缴费通知单后两周内到学院财务处缴纳水电费,逾期不缴者每日按应缴水电费增收2‰的滞纳金。若两次催费通知后仍不缴清水电费,给予停水停电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用能按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在校学生通过学校一卡通系统缴纳电费,暂不收取水费。
第三十九条 如今后上级政策对水电气价格调整时,及时按上级的新规定执行。
第九章违规与处理
第四十条 用户通过校内管网使用能源,即表示认可学校能源管理规定。校企合作企业及外包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学校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一条 校企合作企业及外包服务企业有违规用能行为的,将追究监管职能部门的责任,并停止供能,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违规用能数量巨大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各类用能不文明、浪费现象和行为,视情节给予行为曝光、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四十三条 违章使用天然气,按天然气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临时用电、用水、用气申请表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