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04-14 文章来源:电气工程学院 访问次数:2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工作,增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构建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由于突然遭受严重灾难、重大生活事件或精神压力,使生活状况发生明显的变化,尤其是出现了用现有的生活条件和经验难以克服的困难,以致使当事人陷于痛苦、不安状态,常伴有绝望、麻木不仁、焦虑,以及植物神经症状和行为障碍。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针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或群体)及时给予适当的心理援助,使之尽快摆脱困难。 第三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学生人格,关爱学生生命,维护学生尊严,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发展。 (二)严格保密。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除核对信息、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等外,应对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三)重在预防。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教育,提高其情绪调控和抗挫折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心理准备。 (四)果断处置。准确判断、果断处理、有效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得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的心理问题。 第四条 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机制,规范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强化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科学干预,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关注及时、措施得当、效果明显,心理疾病发生率明显下降,进一步提升心理育人质量,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 心理危机预警 第六条 心理危机预警是对危机个体在心理危机形成、身心崩溃前进行干预,通过对心理高危群体进行全面摸排和系统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一定防范措施,减少心理危机发生的概率,将心理危机控制、消除在危机发生初期。 第七条 心理危机预警的对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预警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情绪异常。情绪突然发生改变,明显不同于往常,出现情绪低落、悲观失望、焦虑不安、烦躁、易感情冲动等消极情绪。 (二)认知异常。常出现注意力不集中、缺乏自信、不能把思想从危机事件上转移。表现在学习上,即学习兴趣下降,常迟到、早退、旷课,成绩明显下降,无法正常学习。 (三)行为异常。如:社交退缩、情绪失控、行为习惯改变、暴饮暴食、逃避与疏离、孤僻独行、容易自责或怪罪他人、不易信任他人,易与人冲突等非常态行为。 (四)躯体不适。生理上出现肠胃不适、腹泻、食欲下降、头痛、疲乏、失眠、做恶梦、易受惊吓、感觉呼吸困难等症状。 (预警对象的常见表现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心理危机预警实施办法 (一)坚持多方协同联动机制 以学生为主体,以校、院、班、舍四级预警防控体系为依托,促进党政干部、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辅导员、团学干部、安全保卫和宿舍管理人员等形成协同育人合力。辅导员主动与重点关注或干预对象谈心谈话,关注其学习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氛围。加强对保卫人员、宿舍管理员及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等人员的心理健康常识培训,提升危机预防意识和能力。关爱与支持学生,实现点、线、面不同层次的结合,做到快速反应、迅速稳控、妥善处置。 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学生请假、校外住宿及其他思想学习动态反馈给家长,积极引导、教育学生家长了解心理健康有关知识,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成长发展等工作。 (二)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情况,班级心理委员每两周向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书面汇报班级学生的心理状况;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员每两周至少向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书面汇报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情况1次;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每月填写《学生心理状况汇总表》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交至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三)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制度 1.日常排查 通过月排查、春、秋季节性排查、谈心谈话、心理咨询、家校联系等多种途径,确保排查全覆盖,及时发现有心理危机或有潜在心理危机的学生。 2.新生心理健康测评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体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学院共同做好有关学生的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 3.重点人群的排查 学院每年组织对重点学生的排查,如:因故不能毕业学生、大一首次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大二和大三多科成绩不及格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失恋学生、残疾学生、有出走或自伤自杀史的学生、违纪受处分的学生等。排查结束后将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信息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最后汇总上报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四)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工作小组 学院负责成立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小组由书记、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心理工作负责教师、带班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对各层级上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危机风险评估。对于不能及时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上报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评估。 (五)建立重点学生心理档案 建立重点学生“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或已经干预过的学生信息纳入危机预警库,以一生一册的形式做好重点关注动态跟踪记录,并通过谈心谈话、心理咨询、朋辈互助等形式为学生提供持续的心理支持,同时将危机学生信息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第三章 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第九条 早期发现 1.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变化的早发现、早汇报,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2.建立评估机制。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收到心理危机学生信息后,组织至少2名心理咨询师进行会商,在综合考虑学生人身安全保障、健康发展以及学校安全稳定、家庭监护权责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学生的危机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需要通报危机信息的,心理咨询师应与当事学生讨论通报的内容和对象,让学生获得安全感,保持信任关系。心理咨询师要努力获取当事学生对信息通报的理解,若学生不能理解,坚持不同意信息通报,出于安全考虑,心理咨询师也应当启动危机干预程序,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家长以及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负责人。 第十条 中期干预 对于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危机干预过程中的各方要及时详细保存相关资料,包括家校联系记录、谈话记录、电话录音、网络信息截屏等有关材料,中期干预结束后汇总至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归档。 (一)对疑似精神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及时与家长联系,由二级学院选派相关教师,陪同家长送至学校指定的精神专科医院就诊,并主动向接诊医生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异常表现。明确诊断后,陪同就医的教师应提醒家长要求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等相关文书,并及时向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和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报备。 若精神专科医院评估学生治疗过程中可正常在校就读,家长提出治疗期间不休学或休假要求的,家长需要在治疗结束前在校陪读,须持有学校指定的精神专科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可以边学习边治疗),在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后进行陪读。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和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共同开展跟踪记录,密切观察。 对于需休学治疗的学生,二级学院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为学生办理休学、退学或请假等手续,持续关心鼓励学生,帮助其尽快恢复健康。 若出现学生不就医、家长不送医等情况,二级学院应对当事学生是否具备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行为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当事学生做出相应的处置,如违纪惩处、通知休学、强制休学、退学等,并做好如下工作:第一,跟踪关注。二级学院成立监护领导小组,确定至少一名关爱联系人,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躯体状况和心理发展动向,联合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身心状况进行跟踪评估,努力保障学生安全。第二,及时通报。对于达到相关处置规定的学生,二级学院要及时向学生和家长进行通报,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保留好相关书面和音像记录;对于尚未达到相关处置规定的学生,应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或《知情同意书》,并密切关注学生动向,详细及时地向家长反馈学生的身心状况和潜在危险。第三,争取资源。从关爱和保护学生成长发展的角度出发,了解并掌握学生信任的家人、亲戚、好友等紧密联系人的相关信息,必要时应与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等沟通交流,争取更多资源共同帮扶学生度过危机。 (二)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学生有自杀意念,二级学院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通知监护人到校并督促学生去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治疗;即刻成立由相关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组成的监护领导小组,在二级学院与学生家长做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 (三)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校卫生所、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等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助:二级学院应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了解并调动可安抚当事人的资源;学生工作部(处)密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危机干预相关工作并做好校内学生的稳定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保卫处负责现场安保,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二级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校卫生所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入院治疗。 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学校立即将其送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并通知监护人到校;及时保护、勘查、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避免对其他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客观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四)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到校并督促其去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治疗;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五)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措施 危机事件过后,二级学院联合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对知情人员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干预。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参与危机干预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消极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后期处理 (一)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先到学校指定的精神专科医院进行复诊,精神专科医院认为康复或稳定,可将《病情诊断证明》、《就诊病历》等相关医疗证明材料与复学书面申请一并提交所在二级学院。确认可以返校的,二级学院须与家长签订《知情同意书》,要求家长在校陪读2-3周,待学生适应且办理好复学手续后方可离开。经精神专科医院进复诊,确认不能返校的,应继续休假或休学治疗,二级学院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能复学且休学时间已达上限的,应予退学。 (二)学生复学后,二级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委员对其进行密切监护,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学生心理状况汇总表》里向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三)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要根据二级学院提供的情况,以预约咨询或随访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学院各团队、办公室尤其是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相关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生命损害的,要对部门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部门或人员协助而不服从指挥的。 2.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信息后,拖延时间不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心理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二级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1.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5.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6.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7.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8.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9.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10.通过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出来的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话语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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