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对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集体活动是指由二级学院、团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学生文艺、体育、科技、写生、见习、实习、社会实践等各类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1.组织本班或者跨班之间的联欢活动;
2.举办大型文艺晚会;
3.组织学生集体郊游;
4.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5.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文艺、体育、科技等各类竞赛活动;
6.组织学生参加外出写生、见习、实习等教学活动;
7.其他集体活动。
二、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必须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校内、校外集体活动的审批:
1.组织学生校内的集体活动,组织部门必须提前1天填写《学生集体活动安全审批表》。
2.组织学生校外市区内集体活动,组织部门必须提前3天填写《学生集体活动安全审批表》。
3.组织学生离开本市的集体活动,组织部门必须提前5天填写《学生集体活动安全审批表》。
(二)教学类集体活动的审批:
组织学生教学类集体活动,经由二级学院院长、教务处、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报学工处、保卫处备案。
(三)团学类集体活动的审批
组织学生团学类集体活动,经由所在单位党总支负责人、团委、分管团学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报学工处、保卫处备案。
三、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必须贯彻“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在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必须由一名中层干部带队,作为安全责任人,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否则不得组织相关活动。
四、组织学生参加市区范围内的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对路线要提前熟悉路况,做到心中有数。
五、组织外出集体活动必须配备足够的带队教师,制定应急预案,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凡需集体乘车外出的,必须租用或乘坐学校统一招标的具有客运资格且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且不得超载和超速。
六、不得组织集体性外出旅游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前往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
七、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凡在活动中出现意外,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汇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主管院领导,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八、组织部门、教师或学生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组织者承担责任。
九、规定由学工处、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