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发布者:曹娜发布时间:2021-10-26浏览次数:1004


为加强校内明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意外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财产和人身安全,现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动火作业范围
凡在学校区域内需从事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的部门必须到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办理动火申请审批手续。
二、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关事项
1.动火人员应持有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安全技术操作证;
2.动火部门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3.动火部门负责人及安全部门要对电、气焊(割)操作者、动火者和现场监护人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4.动火前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要到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确认后,经批准方可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中的有关规定
1.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原则上当天有效;
2.动火时操作者、现场监护人必须预先清理作业点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方可动火,作业完毕后监护人应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防止留下火种,待确认无火险后才能离开现场。
3.动火作业时,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点,监护人途中离开现场,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4.进行焊接作业地点要与易燃易爆车间、仓库、气柜、货垛等保持足够的距离,通常要求焊割点半径10米范围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电、气焊(割)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程,电焊机必须有可靠接地措施,乙炔瓶与氧气瓶及焊割操作地点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大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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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动火作业时如发现有意外不正常现象,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查明原因,找出问题排除隐患,方可继续作业。
7.易燃气体管道、易燃易爆的贮存容器设备等动火前,必须提前切断易燃易爆物的来源,经清洗后,并须连续三次对容器内的气体取样分析,直至检测合乎安全要求后才能动火。
8.下班后和节假日原则上不能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