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发布者:曹娜发布时间:2021-10-26浏览次数:10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的正常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治安保卫工作的目标:维护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确保学校财产安全、教职工和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四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教育、制度、检查、通报、整改”为途径,以提高师生安全意识为重点,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与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制度
第五条 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学校以下各二级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落实地方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4.组织追查处理院内发生重大政治、刑事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因违法、违反制度造成后果的部门领导和当事者的责任。表彰、奖励在学校治安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5.加强对保卫处的领导。听取治安保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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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或疑难问题,组织各部门建设和管理好群众治保组织。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治安保卫的责任部门,在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中起执行、协调、监督、管理作用。其主要作用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院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火灾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院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
7.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依法制止妨碍学校治安秩序的行为。负责领导保安、门卫、义务消防队和校内各级治保组织,检查落实重点要害部位的
值班守护措施,协助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检查落实治安健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报告,并通知和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8.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责任
1.及时传达和具体实施上级和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意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研究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对本部门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经常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各项治安健全管理制度,主动做好有违法行为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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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上级有关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所属部门建立和健全各项具体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密财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和漏洞要逐件登记,订出措施,限期整改。本部门确实无力整改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报学校有关部门解决。
4.及时表扬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好人好事,成绩显著者,整理材料报院部,提出表扬建议。
5.负责查处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和所属部位发生的一般偷摸或治安案件和责任事故。调解或缓解所属人员因人民内部矛盾的纠纷和可能激化的问题。
6.本部门发生政治、刑事案件或重大灾害事故,要保护现场(或排险、扑救),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破,并认真查清责任,上报处理。涉及其它部门或校外的案件或治安事件,积极配合查处。
7.各部门要重视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工作,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密切注意并认真解决师生中的不安定因素,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和刊物的管理,要掌握反动组织的教唆、窜联、策反活动,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八条 科、室(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及辅导员责任
1.负责贯彻落实院和系(部、处)两级领导布置的治安保卫工作,认真执行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对本部门的治安、安全、保卫、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2.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本部门人员严格执行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严密财物安全,责任到人。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隐患、漏洞和不安全因素,能整改的及时整改,无力整改的及时报上级部门,并采取临时措施,按照领导的要求积极整改。
3.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使他们知法、守法、遵纪、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和违纪行为作斗争。
4.及时表扬治安保卫工作上的好人好事。对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加强教育疏导,做好思想转化工作,调解或缓解本部门人员的内部纠纷或可能激化的问题。
5.对发生的各种案件和事故,要立即报告,保护好现场,组织人员抢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善后工作。
第三章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制度
第九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是指对国家安危和国计民生具有重大作用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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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部门、单位,是安全保卫的重点。学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包括:
1.存放重要文件、资料和档案的部位,院领导办公室、党办、院办、档案室;
2.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金银及贵重金属的部位,财务室;
3.使用存放易燃爆物的部位,如放剧毒物品的部位,中心机房、配电房,水泵房,计算机教室。
4.存放贵重实训器材部位。
第十条 学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由保卫处提出意见,经校领导批准确定,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其工作人员,须由政治可靠和具有相应业务素质和技术素质的人员担任,不适合人员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的可随时调离。
第十一条 对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管理工作制度:
1.各要害部门、要害部位要建立和健全保卫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其它保卫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守护人员,安装技术防范设施并保持设施安全。
2.各有关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对贵重物品、仪器、设备及珍贵资料,指定专人管理。存放在安全库、柜内,在使用中坚持收、发、领、退计量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3.加强对机密文件、图片、重要科研资料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管、传递、使用手续,严防失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4.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的物品,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建立安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章 校内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运动场、食堂、教学楼、办公楼、建设工地及商业服务等场所,是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部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好公共秩序。保卫部门给予协助,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
1.学生公寓由学工处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值班,认真执行出入、会客、携物、人走关窗上锁等项安全制度,严格管理。保卫处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给予业务指导。
2.住宿学生必须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不得撬门扭锁,自觉维护宿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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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治安秩序,不得赌博、骂人、打架斗殴、藏凶器。未经主管单位同意,不准在宿舍内留宿客人。特殊情况须经学工处同意,并在保卫处备案。
3.宿舍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游商、游医、在宿舍内的销售、行医活动。管理中要注意工作方法。
4.学生宿舍内发生盗窃、流氓等治安、刑事案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由公安保卫部门依法查处。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可疑人员有权扭送到保卫处查处。
5.已毕业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
6.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必顺在规定时间内办完手续离校。否则,宿管人员、保卫人员有权强行处置。
7.学生宿舍不得饲养动物,饲养的动物一经发现,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门卫管理要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值班巡逻:校园的值班巡逻守护由保卫处负责。工作应认真,勤巡逻,勤检查。院内各部门因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值班守护人员,应提前通知保卫处,明确值班职责,确保守护目标安全。
第十六条 校内群众组织与宣传品管理:
1.在学校内成立的各类社、团,须将社、团章程报院团委,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批准开展活动的视为非法组织予以取缔。
2.校内的各种报刊及宣传品的发行与散发须院宣传部门的批准、审核;未经批准审核的视为违法出版物予以没收。
第十七条 各类记者到校采访须事先通知宣传部和保卫处。对未通知校方的各部门不予接待,发生上述情况的保卫处可责令其离校。
第十八条 校园其它公共秩序的管理。不得在校内随意逗留;不准在校内摆摊设点;不准在绿化草坪上踢球践踏;不准捕捉鸟类;不准攀摘树、花卉;不准游泳、钓鱼。
第六章 外事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外事保卫工作政策性强,影响大须切实抓好。学校外事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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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日常管理由外事办负责,保卫处任务是掌握情况信息,协助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外事办要按照《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加强对外籍人员的管理,要建立值班制度,会客制度,严格外国人临时住宿户口申报手续。外教居住处要安装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其人人身财产的安全。外事部门要向外籍人员宣传我国的法律法令和现行政策,使之自觉遵守。
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可疑情况,发生涉外纠纷,涉外案件,要及时向院领导和保卫处报告,并及时调解纠纷,保护现场,全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外籍人员来院讲学、访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须经院责任人批准,涉及科技成果的不得拍照或参观。
第二十三条 外事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外事人员守则》,严格执行外事纪律,严守机密。
第七章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 暂住人口是指非学校师生员工而在学校从事建筑、运输、修理、饮食服务等人员。各单位聘用临时工,必须了解其基本情况,如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办好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 条暂住人口20人以下的应在其内部安排一名兼职治保员,20人以上的应设置治保组织,负责法制教育和治安工作,并每月向用人单位和保卫处汇报一次情况。
第二十六条 暂住人口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保卫处、用人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积极检举违法犯罪分子,发生违规行为自觉接受处罚。
第八章 事故、事件处理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院各部门在处理事故或事件须遵守下列原则:及时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原则;一律平等原则;赔偿损失原则;调解原则;查清事实第一,处理第二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在处理事故、事件中,严格落实分工负责、协调处理。发生在校园内较大事故和事件(死亡、重伤、盗窃、失火、财产重大损失、非法活动等),由学校治安责任人负责组织保卫处和有关部门查处;各系处置发生在校学生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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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违纪事件;事态较严重涉及到违法犯罪的事故或事件由保卫处协助政府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取消当年评优(先)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纪律(经济)处分。